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码桐。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
1. 经营范围包括废旧金属的回收与销售,提供废金属薄料、铁屑压块的来料加工服务,进行金属件的铸造加工。2. 销售建筑材料、钢材,提供货运代理和仓储服务。
3. 从事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技术的研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码桐。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废旧回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法律分析:废品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一: 一般经营项目:废旧物资(不含危险废物)回收;批发、零售:钢材、木材、建筑材料、日用百货、装饰材料、五金交电。(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废品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二: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零售(废旧汽车的回收与批发零售除外)。 废品物资回收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三: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非金属再生资源的回收;有色金属、机床设备、家用电器、电线电缆、计算机、电路板、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的销售;厂房、库房的拆迁及修缮工程施工;机械设备拆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