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因此,只要是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其销售的废铜废铝可以享受相关增值税退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金属退税包括什么金属
一、经营废旧物资(包括废旧金属)的企业,适用的是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二、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三、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因此,只要是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其销售的废铜废铝可以享受相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详细请参阅“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
废品回收一般纳税人抵扣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现在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按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注明的税额作为抵扣的金额。
废物利用设备税收政策
多项税收政策鼓励废物利用谈到具体措施,该负责人表示:在鼓励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在鼓励清洁生产方面,内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条件的,也比照这一规定执行。
排污费改税收条件尚未成熟
最近,一些专家学者建议开征环境税和将排污费改为征税,从理论上看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实际操作难度很大。排污费的征收技术性很强,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对企业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进行分析和计量。我国现行的“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不能适应这种需要。至于开征环境税,不仅涉及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企业整体税负的调整,也涉及到各地区经济利益和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条件尚未成熟,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