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对不合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回收人员认真落实整改,规范经营。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其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环境,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办法"从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分类、设立审批、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它将废旧金属收购业分为生产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规定了设立生产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需公安机关批准并要年审、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需向公安机关备案,对经营活动提出了符合管理目的的要求,并对违反"办法"条文规定的法律责任。
主要规定如下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办法如下:1、全国废旧有色金属的回收和利用工作,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金属回收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应当指定一定的单位统一管理这项工作;
2、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水利电力部、铁道部、农业机械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等十个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十个部,今后部门如需变动,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商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和部队、学校等的杂铜、废铝、废铅由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调拨或者收购,如果有些单位的废旧有色金属数量有限,或者金属回收管理局在当地没有回收机构,也可以由金属回收管理局委托当地供销合作社代收(具体办法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另行拟定);
3、中央十个部以外的其它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机关、团体和学校等的杂铜、废铝、废铅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统一收购;
4、除杂铜、废铝、废铅以外,各部门、各地区的其它废旧有色金属,都应当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
5、除金属回收管理局和供销合作社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准经营废旧有色金属的购销业务(有的地区,供销合作社的废品回收业务已交由地方物资管理机构接管的,则由物资管理机构按此办法执行)。废旧有色金属也不准进入集市贸易;
6、各单位的废旧有色金属,除去自行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铸件(包括本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其它企业加工)的用料,和具有一定合金成份的专用性的废料委托加工厂加工制材之外,应当一律及时交由金属回收管理局或者供销合作社收购。企业和企业,部门和部门,地区和地区之间一律不准搞计划外的协作。冶炼厂除接受国家安排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分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经委统一安排)废旧有色金属进行加工外,一律不准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等的加工任务。手工业和修理行业可以接受居民生活器皿的修补业务,但不准接受带料加工和从事废旧有色金属的经营业务。
出售和收购废旧有色金属,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城乡废品收购部门,一律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的废旧有色金属器材(包括废旧电线、电缆、块锭棍棒、轴瓦、机件、边角下料和层、末、溜、灰等)。收购个人的废旧有色金属,只限于生活用的废旧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
2、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的废旧有色金属,必须凭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向供销合作社的废品公司及其所属的收购站直接出售。供销合作社收购时,只付转帐支票,不付现金。合作商店(小组)、代购站(员)不准收购;
3、企业清除垃圾时抛弃的废旧有色金属和矿区放炮飞散的废铜线等,应当先由企业组织职工、职工家属或者专业队进行拣拾,并且通过物质奖励办法进行回收(应低于国家收购价);清除在厂外的垃圾,厂矿企业如果不能组织力量拣拾时,可以由垃圾场附近的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集体拣拾,拣拾的物资,凭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到废品收购站出售。
综上所述,有色金属是国民经济建设中极为重要的物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生产建设中的边角下料和更新替换的废旧有色金属器材,集体和个人处理的废旧有色金属器皿,必须及时收集,加强管理,统一回收和重点使用。
【法律依据】:
《废旧有色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废旧有色金属的具体回收和管理制度,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废品收购站治安管理???
展开全部废品收购站的治安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进行:
1、不定时抽查废品收购站是否证件齐全。
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是否收购赃物等需检查。
2、向废品回收业的人员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废品回收业的法律法规。
对不合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回收人员认真落实整改,规范经营。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
4、可对治安管理比较好的废品收购站提出表扬,以优秀的例子督促其他废品收购站也跟着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