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
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第七条 (登记注册)
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字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第八条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
(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有固定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第九条 (许可和发放)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第十条 (建立台帐和收购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台帐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第十一条 (处置)
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处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除外。
甘肃省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防止盗窃犯罪,堵塞销赃渠道,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厂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可以利用的各种金属边角废料等。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生活性废旧金属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后的废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物、废旧零件和废旧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废、旧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零部件、配件与军队退役废弃装备等。第三条 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加强回收,合理利用。第四条 省计划委员会设立甘肃省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的宏观管理,在废旧金属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对全省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加工进行统一管理,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统筹安排,
(二)负责全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审批下达省供销联社、省物资局编制上报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年度计划;
(三)组织废旧金属回收、串换、加工利用与合理调拨;
(四)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废旧金属的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废旧金属出省审批工作。第五条 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业务,仍由供销和物资两个系统承担。
设立收购经营废旧金属专营企业,须经地(州、市)以上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特种行业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第六条 除供销、物资两个系统外,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收购经营工作。
对现有收购废旧金属的集体单位和个体户,由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进行清理,并停止其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活动。第七条 不准跨区域收购经营废旧金属。外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本省境内收购废旧金属。
厂矿、油田、铁路、施工工地附近区域内不准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第八条 凡本省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出售的废旧金属,一律由供销、物资两系统废旧金属回收部门设立的专点凭单位证明收购,不是专点的,不许收购。一律不许现金交易。
个人出售自用或拣拾的废旧金属,只能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收购,其他收购站、点一律不得收购。
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所在街道、村委会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凭证件登记收购,无证件的一律不得收购。第九条 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下列物品:
(一)钢铁、铜、镍、铝、铅、锌等生产性金属原材料;
(二)铁路、油田、供电、邮电、矿山、水利、测绘专用等器材;
(三)市政公用设施;
(四)军用器械和设施;
(五)贵重稀有金属;
(六)各类机械零部件。第十条 企业废旧金属实行内部回收。所有国营、集体企业的边角废料、更换报废设施及设备、剩余材料等废旧金属,一律由单位内部统一回收后,由专业回收部门按计划统一上交调拨,不准进入回收市场。第十一条 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所需废旧金属,由当地供销、物资回收部门按当地计划部门的计划安排负责供应。加工企业不得直接设点收购废旧金属,不准自行串换,更不准与非废旧金属回收部门或个人签订收购合同,已签订的收购合同一律无效。第十二条 加强废旧金属购销价格管理。凡国家实行最高限价的,必须执行最高限价,尚未实行限价的,由省物价委员会参照省计划委员会再生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的参考价格核定本省的市场购销价格,供省内执行,并在收购站、点张榜公布。
严禁抬价争购和转手倒卖,严禁变相提价买卖废旧金属。第十三条 凡以废钢铁为原料的小电炉、小高炉,一律要经省、地计委审批,所需废钢铁纳入计划供应。未经批准的供销、物资部门不得供应废钢铁。
废品收购站治安管理???
展开全部废品收购站的治安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进行:
1、不定时抽查废品收购站是否证件齐全。
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是否收购赃物等需检查。
2、向废品回收业的人员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废品回收业的法律法规。
对不合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回收人员认真落实整改,规范经营。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
4、可对治安管理比较好的废品收购站提出表扬,以优秀的例子督促其他废品收购站也跟着学习。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发布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