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所在街道、村委会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回收需要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是:先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然后提交资料,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最后领取执照,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生活中有些人从事的金属回收这个职业,任何的公司在成立的时候都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这是合法经营的一个重要方式。
金属回收要办什么许可证
(一)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二)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五)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法律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甘肃省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防止盗窃犯罪,堵塞销赃渠道,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厂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可以利用的各种金属边角废料等。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生活性废旧金属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后的废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物、废旧零件和废旧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废、旧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零部件、配件与军队退役废弃装备等。第三条 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加强回收,合理利用。第四条 省计划委员会设立甘肃省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的宏观管理,在废旧金属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对全省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加工进行统一管理,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统筹安排,
(二)负责全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审批下达省供销联社、省物资局编制上报的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年度计划;
(三)组织废旧金属回收、串换、加工利用与合理调拨;
(四)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废旧金属的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废旧金属出省审批工作。第五条 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业务,仍由供销和物资两个系统承担。
设立收购经营废旧金属专营企业,须经地(州、市)以上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特种行业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第六条 除供销、物资两个系统外,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收购经营工作。
对现有收购废旧金属的集体单位和个体户,由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进行清理,并停止其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活动。第七条 不准跨区域收购经营废旧金属。外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本省境内收购废旧金属。
厂矿、油田、铁路、施工工地附近区域内不准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第八条 凡本省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出售的废旧金属,一律由供销、物资两系统废旧金属回收部门设立的专点凭单位证明收购,不是专点的,不许收购。一律不许现金交易。
个人出售自用或拣拾的废旧金属,只能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收购,其他收购站、点一律不得收购。
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所在街道、村委会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凭证件登记收购,无证件的一律不得收购。第九条 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下列物品:
(一)钢铁、铜、镍、铝、铅、锌等生产性金属原材料;
(二)铁路、油田、供电、邮电、矿山、水利、测绘专用等器材;
(三)市政公用设施;
(四)军用器械和设施;
(五)贵重稀有金属;
(六)各类机械零部件。第十条 企业废旧金属实行内部回收。所有国营、集体企业的边角废料、更换报废设施及设备、剩余材料等废旧金属,一律由单位内部统一回收后,由专业回收部门按计划统一上交调拨,不准进入回收市场。第十一条 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所需废旧金属,由当地供销、物资回收部门按当地计划部门的计划安排负责供应。加工企业不得直接设点收购废旧金属,不准自行串换,更不准与非废旧金属回收部门或个人签订收购合同,已签订的收购合同一律无效。第十二条 加强废旧金属购销价格管理。凡国家实行最高限价的,必须执行最高限价,尚未实行限价的,由省物价委员会参照省计划委员会再生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的参考价格核定本省的市场购销价格,供省内执行,并在收购站、点张榜公布。
严禁抬价争购和转手倒卖,严禁变相提价买卖废旧金属。第十三条 凡以废钢铁为原料的小电炉、小高炉,一律要经省、地计委审批,所需废钢铁纳入计划供应。未经批准的供销、物资部门不得供应废钢铁。
石家庄 垃圾分类回收的相关政策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环保型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整理及加工处理,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再生资源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等;铁路废器材;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医疗器械等。 第四条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第五条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再生资源网络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长效管理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划编制、政策调研及《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格审核证》的发放管理。 市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的消防、治安、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和对违法经营活动的清查处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发放《营业执照》,清查非法回收摊点,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没有到指定部门统一办理证照的流动回收车,并依法对市政设施和废旧电子产品、电池(蓄电池)、医疗器械等有毒有害物品进行回收和处置。 市规划、环保、国土、商务、税务、建设、交通、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依法成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行规范化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较大的居民区设置绿色社区回收站(亭),在较小的居民区配置流动收购车,在二环外建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全部纳入市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网络统一管理。 第八条除统一设置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回收站(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站点。 第九条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等场所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揭发、举报非法设点收购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收购人员应纳入市供销合作总社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网络的统一管理,并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性废金属回收资格审核证》和《营业执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对出售者进行审核登记。在收购时发现公安机关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在工业生产、城市建设和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生产性废金属资格审核证》的回收经营企业,不得随意处理给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井盖、井蓖、电杆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三)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危险品; (四)国家法定的历史文物;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嫌疑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禁物品。 第十五条承运人在运输再生资源过程中,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健康的情况发生。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不得混合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等意外情况时,承运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清理并保护环境。 第十六条挂有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标有统一标识的再生资源运输车等相关车辆,可以在市区允许通行的路段通行。 第十七条鼓励支持对再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按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具备条件的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碳氢闪点高么?有什么安全使用措施?
1. 控制可燃物在清洗车间、仓库存放清洗剂的地方,要清除一切易燃物(纸、布等引燃物)。
用过的沾有碳氢清洗剂抹布、手套、纸等物,应置于工作间外指定的地方,并及时清除。
2. 防止明火、电火花及静电
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烟头或其它火种进入清洗车间及碳氢清洗剂仓库。
定期对线路检查,防止电路短路产生电火花。
对于开放式设备必须切断加温电源防止温度过高,切断冷凝器电源。
禁止在10米内烧电焊,切割金属等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清洗设备必须是能导电的金属,并有接地装置。严禁使用胶箱和胶篮作业。
操作者应在天气干燥时(特别是秋冬两季)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
在天气干燥时(特别是秋冬 两季)增加空气湿度。
3. 控制蒸汽浓度
清洗场所必须保持通风,避免清洗剂在挥发时的气体与空气形成可燃性的混合物达到极限时,遇到明火或火花发生燃烧或爆炸的危险(严禁在空调房清洗)
4. 配备消防设备
建议安装自动灭火器。
必须在附近摆放消防器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消防沙、泥土等)。
5. 废纸空桶处置
碳氢清洗剂在使用完以后,空桶要存放在室内安全的地方,在存放过程中,一定要使桶倒立,沥干桶内的遗留清洗液,然后拧紧盖子。
要找正规的回收空桶的公司或废品站回收处理。
空桶禁止私自切割,若切割可能会产生着火或爆炸。
本答案由碳氢清洗剂专家与领先品牌——新球碳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