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回收税务政策规定最新(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按多少税率抵扣)
废品回收站交税怎么算?
在废品回收站进行交易时,根据增值税法规,需要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罩高税[2001]78号文),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可以免征增值税。然而,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则不享有该免税政策。尽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销售废旧物资时可以免征增值税,但该类企业仍需依法缴纳其他相关税收。在废铁回收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露天存放的废铁在潮湿环境下,会含有水分、润滑脂和油等污染物。这些物质在熔融金属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污染。
2. 废铁回收常含有油类和润滑脂等污染物,这些物质在短时间内难以蒸发,可能会对熔融金属造成污染。
3. 露天存放的废铁在潮湿状态下,由于含有水分和易汽化的物质,如润滑脂等,可能会在炉内迅速膨胀并导致炸裂。因此,不宜直接将这些废铁加入炼钢炉。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通常会采用预热废铁的方法,通过火焰烘烤去除废铁中的水分和油脂,然后再将其投入炼钢炉。
来源:百度百科-废品回收站
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有谁知道国家对回收企业(废旧金属)的政策啊??
废旧物资经营行业(包括废旧金属)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具体的规定:第一、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的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第二、2004年补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的三个条件:第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第二、有固定的货物存放场所。第三、财务核算健全;
第三、2005年补充: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成文日期:2005-0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六、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九、为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管,总局决定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时移送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项内容:1.取消了两项政策。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
2.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按多少税率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现在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按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注明的税额作为抵扣的金额。</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