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回收企业税收优惠方案(有谁知道国家对回收企业(废旧金属)的政策啊??)
开一个废旧钢材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废旧钢材公司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回收废旧物资不再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
1、2017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57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
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17年先征后返70%,2017年先征后返50%。
2、2017年9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119号),对财税[2017]157号文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
3、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免征和按比例即征即退。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
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地方税,中央税的对称。由一国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
有谁知道国家对回收企业(废旧金属)的政策啊??
废旧物资经营行业(包括废旧金属)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具体的规定:第一、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的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第二、2004年补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的三个条件:第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第二、有固定的货物存放场所。第三、财务核算健全;
第三、2005年补充: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成文日期:2005-0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六、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九、为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管,总局决定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时移送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