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再生资源收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时监控。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第五条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经济、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设置。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出售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回收经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经认定后由税务机关予以税收优惠。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十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应当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
对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如实进行登记。
回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再生资源收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时监控。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及其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培训。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必要的再生资源回收知识。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出售给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参加竞买。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应当向经工商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不得非法自行收购。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公安对废旧回收经营范围的要求有哪些?
对于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企业可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加工生产企业,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享受免税政策,不会增加税收成本,而加工生产企业减少了中间收购环节,降低了经营成本。例如,某企业是以生产销售钢材为主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是废钢和铁屑,主要经营范围是钢材生产销售、废旧物资回收等业务,原材料废钢和铁屑的购进主要以自己收购为主。2005年12月份,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入废钢和铁屑5000吨,每吨不含税价为1800元,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为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运输支付运费100万元,支付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20万元,那么企业可以进行以下税收筹划。
第一种方案:该企业自己直接收购原材料废钢,取得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购进的废钢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那么,2005年应纳增值税=3800×17%-100×7%=646-7=639(万元)。
第二种方案:该企业2005年度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钢,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由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那么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900×10%-100×7%=646-90-7=549(万元)。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纳增值税90万元。
第三种方案:该企业作为总公司,单独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收购废旧物资时支付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可以作为成本计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销售价格,开具普通发票(金额900+20+100=1020万元)给加工生产企业,因此,该企业2005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17%-1020×10%=646-102=544(万元)。第三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少缴增值税5万元,同时,单独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收购废旧物资时还可以取得进销差价,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而易见,在购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通过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购废旧物资比自己直接收购废旧物资税负要轻,而自己单独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则不仅税负更轻,还能获取额外收益,一举两得
好消息!定了!再生资源行业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了
再生资源产业能够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存在大量的废弃物;废弃物具有有用的属性;有把废弃物再资源化的 技术 ;存在对再生产品的 需求 。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必须借助于高新技术,开发使废弃物转化和再利用、再生利用结合的 静脉物流 效率化技术,使开发废弃物不仅能在自己的 生产流程 中得到再利用,还能在其他事业者之间得到再利用。
再生资源产业(Recycling Industries相当庞大而且分散。目前,中国还没有对再生资源产业权威的界定。但一般的理解是,再生资源产业主要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三大核心活动组成。
在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再生资源贸易”的税收扶持政策 ,如下:
一是:可以按照简易征收计税增值税3%的方法来缴纳,这个政策已经从2022年的3月1号开始实施,
1)再生资源所指的是:在 社会 生产或者是在日常生活中,消费以及使用的全部价值,通过回收呀、再加工处理呀、重新恢复使用价格的各种废品/废物。
2)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呀、报废的电子产品呀、废纸呀、废玻璃呀、废橡胶呀、等等。
二是:享受简易征收政策的企业,需要满足三种条件之一
1)如果从事的危险废物的企业,需要办理相关的废物经营许可证,符合经营才可以;
2)如果从事报废机动车的企业,需要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征收,符合经营才可以;
3)除了危险废物、以及报废机动车之外,其他类型的再生资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进行登记,还需要在商务部门进行经营者备案。
注:再生资源简易征收政策,运用过的企业都知道,只能是就解决一部分的问题,想要力度大一点,还是要结合一些地方政府推出了税收扶持政策。
解决方案
现目前,重庆的税收园区,针对于再生资源企业,税负过重问题,缺少成本问题,也可以在园区设立个体户,享受核定政策。以开票100万为例:
开专票:
*增值税:3% *附加税:0.06% *个人经营所得税:1%(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0
*股东分红个税:0
纳税综合税率为:4.06%,开票100万,需要交的税费是4.06万元,完税即可提现。
开普票:
*增值税:0(增值税免征收)
*附加税:0(附加税免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1%(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0
*股东分红个税:0
纳税综合税率为:1%,开票100万,需要交的税费是1万元,完税即可提现。
注: 一年一家个体户以500万的开票额为限,开票的金额大可以成立多家,个体户与有限公司不同,免交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分红个税。主要是业务真实,都可以入驻园区成立个体户,注册和注销都不需要法人到场。
总结:很多企业,在规模小、发展资金短缺、市场竞争日趋加大的问题,大多数企业想要成功生存下去,同质量的产品,降低价格是有效的生存之道。大多数初创企业,却忽视了税收优惠这一国家政策,利用得好,能有效降低税负压力,节省一大笔钱!
废旧金属退税包括什么金属
一、经营废旧物资(包括废旧金属)的企业,适用的是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二、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三、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因此,只要是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其销售的废铜废铝可以享受相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详细请参阅“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