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1995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通过对上述政策进行整合,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法律主观: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 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同时出台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 环境保护 ,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资讯,行情)、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这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哪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答: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哪些现行政策整合到一起?这样做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从1995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包括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掺有废渣的原料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发电厂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由于这些文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通过对上述政策进行整合,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这次没有包括在内,主要原因是有的政策(如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将于2008年年底到期,是否延续还在研究;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煤层气抽采销售)的政策文件包括多 个税 种的优惠政策,为了保证政策的完整性,未对其进行整合。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为什么取消了部分水泥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此次政策调整,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为什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了多种不同的优惠方式?对 纳税 人申请有什么不同要求? 答:《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对于适用免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适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可咨询财政部驻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 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 问:为什么要调整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再生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经过几次调整,从2001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以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三个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从2001年到2006年短短几年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400亿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回收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单纯靠加强管理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策设计缺陷产生的问题。 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产业都有直接的影响,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从规范税制角度设计政策调整方案,而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规范税制和促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两方面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经过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政策调整方案。 问: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 行政处罚 (警告和罚款除外)。 问: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是否适用有关政策规定? 答: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是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二是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 土地使用证 和 房屋产权证 或者其 租赁合同 的复印件;三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有关刑事处罚或者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问:对财政机关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业务有什么时限要求?对查实的纳税人与其申明事项不符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为了防止出现退税时间过长占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金的问题,《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对负责办理退税业务的财政专员办及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的退税程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原则上规定纳税人按季度申请退税,如果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所在地的财政专员办确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负责终审的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办一个40万的废旧公司税收是多少
近年来,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案件所呈现出的网络化和辐射状作案特征,使税务稽查人员不堪重负。查一起案子,调用上百稽查员,不计成本地集中办案数月甚至一两年的情况,已不足为奇。 从发现和查处的废旧物资涉税案件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的税收问题,已不单纯是纳税人素质低或税收征管不严的问题。从各级国税部门的征管实践看,围绕废旧物资回收发票如何管理的问题,已经使越来越多的基层国税部门感受到了压力。废旧物资税收政策中的漏洞.更在纳税人中产生了制度性诱惑,导致废旧物资涉税案件屡查不止,涉案金额动辄就超过亿元。 一、某专案:开一张废旧物资发票可赚3000元 某专案是一起与著名的“铁本案”相似的虚开废钢铁销售发票案。案件源于A省三家金属回收公司,涉嫌为B省x铸造冶炼有限公司和Y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废钢铁销售发票。 2005年4月2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公安部二局统一部署下,A、B两省的税务、公安部门抽调115人组成专案组,对X、Y两公司实施了突击调账检查。经过两个多月的账务检查和对两个企业2002~2005年3月底期间相关发票、计量单(磅单)、质检单等数据的录入、汇总、比对、分析,截至2005年6月底,专案组基本查明:此案涉及7个省20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X、Y两公司共涉嫌取得虚开的废钢铁销售发票12 741份,涉及金额22.57余亿元,税额2.2亿元。 在对X、Y公司的专案检查中,让稽查人员感触最深的,除了成功的调账使整个案件顺利突破外,就是x、Y公司的作案手法。用稽查人员的话说,x、Y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处理以及税收筹划,都是”冲着我们税收政策中的漏洞设计的”。 在钢铁企业的矿石——炼铁(生铁)——轧钢(钢坯)——线材的产业链条中,从铁到钢,是整个钢铁冶炼链条中可以利废的环节,也是容易发生虚开案件的环节。X、Y公司的生产主要就落在这一环节中一将生铁冶炼成钢材。 从检查的结果看,x、Y公司从购进原材料到产品卖出,税收政策哪里有漏洞,他们就在哪里设计自己的利润点。利废环节,就在其设计之中。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函(国税函[2002]893号)(以下简称893号文)中,明确了“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以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同时还明确,在废旧物资收购人员“确实向购废方销售了同等货物,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的情况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这一文件的出台,让许多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和利废企业看到了“获利”空间。检查中,办案人员发现,X、Y公司2002年以来的经营策略,在很大程度上是钻了893号文的漏洞。 X、Y公司所在地有许多小铁厂,这些小铁厂是x、Y公司原材料的主要供应者。但是,这些小铁厂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给X、Y公司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直接从小铁厂购进生铁,虽然价格可以便宜一些,但如果利用893号文,找一些废旧物资企业,让小铁厂的生铁在这些废旧物资公司转一圈,一吨生铁的进价虽然要多付21元~23元,但却可以获得10%的抵扣税款。以每吨废钢铁300元计算的话,一张万元版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按99 000元开,可以开330吨。废旧物资公司按每吨收取21元的开票费,一张票可挣6 930元;利废企业按10%抵扣税款,可以得到9 900元的抵扣税款,减去给废旧物资企业的开票费,仅购原材料一项,就可赚回近3 000元。 于是,x、Y公司与小铁厂、废旧物资经营公司合谋,X、Y公司自己从小铁厂组织货源,购进生铁后,就通知废旧物资公司开具废钢铁销售发票,开票金额是在购进生铁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21元~23元,加价部分就是x、Y公司付给废旧物资公司的手续费。购进生铁后,X、Y公司要求磅房过磅后,将那些开有废钢铁发票的生铁磅单进行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填写一份新的磅单.将原来的“生铁”改为“废钢铁”。然后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一律以废钢铁核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这次专案组通过突击调账检查,拿到了X、Y公司所有的单据,使办案人员得以对X、Y公司磅单和质检单进行一一对比(仅此项工作,办案人员就录入信息5万余条),查出了大量与质检单不符的磅单,从而获得了x、Y公司取得虚开进项的第一手证据。若不是如此办案,x、Y公司取得虚开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的事实就难以定性。 据办案人员讲,事实上,在该专案里,也确实有不少废钢铁的进项发票难以定性为虚开。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无论是企业购进货物的磅单,还是取得的废旧物资进项发票,内容都相符,查来查去都符合893号文的规定。 二、办案人员:我都想办一个废旧物资企业 据了解,“893”号文一出台,许多基层税务部门就对该文意见很大,认为893号文的政策漏洞为虚开发票埋下隐患。 简单地概括893文。就是“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以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二、在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情况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为购货方开具发票不算虚开。” 正是这两点,给实际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都带来了相当的难度。稽查人员发现所谓的“非本单位人员”其含义不够明确,是否包含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如果包括,又为代开留下了方便之门;如果不包括.如何区分废旧物资收购人员与个体工商业户,无形之中增加了管理和操作的难度。再者,谁来确认“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和“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文中确认“废旧经营单位……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是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这无疑给税务机关确认收、购废品双方以及为双方开具发票的废旧物资公司之间是否有真正的货物往来、往来的货物又是否是废旧物资增加了难度,也为虚开发票埋下了隐患。 据反映,在893号文的鼓励下,2002年后,很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大量向非本单位收购人员开具收购凭证,一些利废企业的收购凭证购进额几乎占全部购进额的100%,且收购额动辄上亿元。 一位税务稽查人员算了一笔账:现在办一家废旧物资公司,大概的成本不超过5万元,买一本发票的成本15元,开一张废钢铁销售发票,最低每吨收21元,最高收23元,一张万元版的发票按99000元开,现在一吨废钢大约280元~300元,按300元/吨算,就是330吨,废旧物资企业什么也不用干,仅开一张票,就挣6 930元。这位稽查人员说:“我都想开一家废旧物资公司。” 事实上,只要查一查钢铁厂的网站就不难发现,现在很多钢铁企业都成立了关联的废旧物资公司,目的不言而喻。自己生产过程中的边角废料销售时不作账,东西不动,在自己的废旧物资公司转一圈,只动动手续,不仅逃了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还赚回了10%的抵扣税款。 有人认为,由于现行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存在巨大漏洞,对纳税人的诱惑很大,开一张票,就变相地等于赚到了钱,使得收废和利废企业都有利可图。在这种情况下,想通过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自觉性减少虚开,是很难的。同样,只在管理办法上下功夫,也只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从制度上进行防范才是治本之策。 三、利废政策:需要换一种思路 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给予税收优惠的政策始于税改初期,那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基本都是国有企业,为了扶持和鼓励回收利用废旧物资,节约资源,国家给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到2001年,这一政策又优惠到100%的免税。 在无人愿意做回收废品生意时,免税优惠政策自有其鼓励这一行业发展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长于精打细算的民营企业开始通过废物利用降低成本、以小搏大。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往无人愿干的废品回收,现已成为一个涉及各个领域的庞大行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已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回收公司,废旧物资个体经营者越来越多,越来越专业化,甚至国际化。在这种情况下,还延续十多年前的免税优惠政策,难免不被钻了空子。 较之海关票、运输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发票涉及的面要广泛得多。它几乎无所不包,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单位,直至每一个家庭,都有废品要处理,但不是都能够开具出废品收购发票。卖废品者开不出发票,收购者就自己给自己开,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个体户就把收上来的废品转卖给回收公司,再卖给利废企业,利废企业慢慢自己也成立个回收公司,即便是自己生产过程中的下脚料,也要通过回收公司转一圈,从而多抵扣10%的税款。 政策本身的漏洞,造成许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利废企业利用政策避税,而这种避税搞不好就变成了偷税。税务部门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税收检查,只能是短时的,不可能天天盯着人家。 据山东省的调查,山东聊城市国税局为了随时掌握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进、销货情况,规定所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购进和销售货物时必须随时通知国税局,过磅时必须有两名税务人员在场,并在过磅单上签字。只有税务人员签过字的磅单,纳税人在申请免税时才有效。这样的做法用当地税务干部自己的话说:“虽然是个笨办法.但有效。”但同时,当地税务干部也承认,这样的做法并非长久之计,税务人员不可能永远牺牲休息时间,不分昼夜地让企业随叫随到。 如何有效地发挥税收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作用?有人认为,有关部门重新审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广泛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以免因政策漏洞诱导纳税人偷逃税款。 有人提出具体建议,把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利废企业上。比如同行业的企业,生产多少产品,消耗多少废料,利废的比例应该基本一样,通过利废企业的销售额,耗电量等,基本可以测算出其耗废量,进而测算出某个行业的税负水平。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于行业平均税负的,给予税收优惠,对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的,进行纳税检查。通过税负率控制、检查企业,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希望采纳
请问三废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1、利用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水(液)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畜禽养殖污水生产的肥料、建材产品、沼气、电力、热力及燃料;
3、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用于工业、农业、市政杂用、景观环境和水源补充的再生水。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上述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处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