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废旧金属的收购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鼓励交售、鼓励回收的原则制订。除市物价局规定的价格外,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抬价收购或出售废旧金属。第十五条本市公安、公路、铁路、港监等部门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凡无出市证明私自外运废旧金属的,应予扣留,并及时加以处理。
废品回收管理规定
1.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满足工商行政管理的登记条件,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3.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如果是工商登记事项,则在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 对于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需按照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15天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5. 若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前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如果是工商登记事项,则在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天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开发、利用废旧金属,防止资源流失,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金属,为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和废旧机电设备。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旧钢材、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废弃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弃物、废旧零部件和废器皿、废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旧的、报废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部件、配件等。第三条 为有利于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对钢锭、钢坯、钢材切头、钢材边角料的外运等事项,在本办法中也作相应规定。第四条 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的原则是:定点回收,控制流向,统一管理。第五条 本市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应按市计委、市经委制订的衔接指导计划进行。
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等所产生的废旧金属,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由本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统一回收。第六条 私人拥有的旧农机具、旧车辆及废旧零部件、旧金属用具,可持本人身份证(车辆还须有牌照),在指定的集市或旧货市场出售。其他废旧金属不准在集市、旧货市场或其他场所出售。
有证拾荒户拾拣的废旧金属,由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指定的收购站收购,不准私自买卖。第七条 凡需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须由市供销总社提出审核意见,经公安机关同意并核发许可证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所收购的废旧金属应交售给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不得自由经营。第八条 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回收的废旧金属,首先必须完成市衔接计划的订货合同,未经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核准,不得自由经营。
市和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实行联营或建立联营企业的,须经市供销总社同意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九条 本市新建小轧钢机、小电炉、化铁炉和有色金属冶炼加工点,必须向市物资局提出申请,经市物资局审核批准并颁发专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从事废旧金属加工业务。
经许可的生产经营厂、点的产品,除返回委托加工单位外,其溢余部分由市计委、市经委指导流向,统一安排市内供应。第十条 废旧金属的收购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鼓励交售、鼓励回收的原则制订。
除市物价局规定的价格外,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抬价收购或出售废旧金属。第十一条 在完成市计委、市经委衔接指导计划的前提下,本市各系统企业所富余的废旧金属,可在主管局的平衡、安排下,在系统内部调剂使用;综合利用后有余的废旧金属,由本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统一回收。
本市各系统需要向市外调剂废旧金属的,必须由主管局提出计划,报经市计委、市经委批准。第十二条 凡本市产生的废旧金属,立足于市内就地加工,原则上不准外运。确需外发加工产品(材料)或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的,应在上一年年末填报外运计划、产品(材料)返回计划,经各主管局汇总送市物资局,由市物资局报市计委、市经委批准。经批准下达的外运计划中废旧金属的出市,由市物资局审核并签发出市证明。
市物资局对申请外运的废旧金属应严加控制。第十三条 本市各钢厂、冶炼厂及其接受废旧金属加工业务的企业,在接受外地单位和个人加工的废旧金属时,必须严格审核废旧金属进市运单和有关结算凭证。对无运单和结算凭证的一律不得接受加工或串换。第十四条 各收购站如发现来路不明的废旧金属,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对非法倒卖、抬价收购废旧金属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查明确系赃物的,由公安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本市公安、公路、铁路、港监等部门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凡无出市证明私自外运废旧金属的,应予扣留,并及时加以处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擅自收购、买卖或加工废旧金属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强制收购物资或物品、没收物资或物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处罚。
注册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并领取营业执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扩展资料: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金属包括什么?
2、金属有几种分类方法:冶金工业分类法: 黑色金属:铁、铬、锰三种 有色金属:铝、镁、钾、钠、钙、锶、钡、铜、铅、锌、锡、钴、镍、锑、汞、镉、铋、金、银、铂、钌、铑、钯、锇、铱、铍、锂、铷、铯、钛、锆、铪、钒、铌、钽、钨、钼、镓、铟、铊、锗、铼、镧、铈、镨、钕、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钍。
还可以把金属分为:
金属钕
常见金属:如铁、铝、铜、锌等 稀有金属:如锆、铪、铌、钽等;
1.轻金属。密度小于4500千克/立方米,如铝、镁、钾、钠、钙、锶、钡等。
2.重金属。密度大于4500千克/米3,如铜、镍、钴、铅、锌、锡、锑、铋、镉、汞等。
3.贵金属。价格比一般常用金属昂贵,地壳丰度低,提纯困难,如金、银及铂族金属。
4.准金属元素。性质价于金属和非金属之间,如硅、硒、碲、砷、硼等。
5.稀有金属。包括稀有轻金属,如锂、铷、铯等; 6.稀有难熔金属,如钛、锆、钼、钨等;
7.稀有分散金属,如镓、铟、锗、铊等;
8.稀土金属,如钪、钇、镧系金属;
9.放射性金属,如镭、钫、钋及阿系元素中的铀、钍等。